21/09/2026 16:52
聯交所刊發第二階段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諮詢文件,分拆上市暫止期擬縮至一年
《經濟通通訊社21日專訊》港交所(00388)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今天刊發《諮詢文件》,就一系列建議徵詢市場意見。各項建議旨在優化上市發行人有關公司交易的監管規定,從而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競爭力。
*提升披露要求及有效董事會問責機制*
此次諮詢為聯交所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的第二階段,聚焦發行人上市後進行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及分拆上市所交易時須遵守的規定。各項建議旨在讓上市發行人更靈活地進行公司交易,同時透過提升披露要求及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適當的投資者保障。諮詢期為期10周,至2026年11月30日結束。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於持續完善上市機制,使其與時俱進、滿足香港日益多元化的發行人及投資者生態圈不斷變化的需要。這次改革旨在讓發行人進行公司交易時擁有更大靈活性及確定性,在時間及成本方面提升效率,同時透過及時、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投資者保障。歡迎市場各界積極發表意見,攜手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刪除非常重大出售及收購事項交易分類*
諮詢文件建議,對於須予公布的交易,在用以評估交易對發行人的影響的百分比率方面,刪除最常出現異常結果的盈利比率;允許上市發行人計算代價比率時,將交易代價與其市值或資產淨值兩者中較高者作比較。在交易分類及界定重要性的門檻方面,須予披露的交易(5%≤適用規模測試<50%)須遵守加強的公告披露規定;主要交易(適用規模測試≥50%)須遵守公告、通函規定及獲得股東批准;刪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分類。
諮詢文件建議,對於關連交易,在「關連附屬公司」的定義方面,發行人層面的任何關連人士可在該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決權≥30%;在持續關連交易的全年上限方面,如有關交易為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的收益性質交易,則允許全年上限按其佔上市發行人經審計賬目中的收益及其他財務項目的某個百分比形式設定。
*分拆上市暫止期縮短至一年*
諮詢文件建議,對於分拆上市,在分拆上市的監管流程方面,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上市發行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合規,毋須事先獲得聯交所批准:符合《第15項應用指引》8的規定;市值 ≥100億港元且收益≥10億港元;及餘下業務的收益及總資產在發行人集團的收益及總資產中的占比>50%。在上市後分拆上市暫止期方面,母公司上市後不得提出分拆上市申請的暫止期,由首次上市後三年縮短至一年。(bn)
*提升披露要求及有效董事會問責機制*
此次諮詢為聯交所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的第二階段,聚焦發行人上市後進行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及分拆上市所交易時須遵守的規定。各項建議旨在讓上市發行人更靈活地進行公司交易,同時透過提升披露要求及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適當的投資者保障。諮詢期為期10周,至2026年11月30日結束。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於持續完善上市機制,使其與時俱進、滿足香港日益多元化的發行人及投資者生態圈不斷變化的需要。這次改革旨在讓發行人進行公司交易時擁有更大靈活性及確定性,在時間及成本方面提升效率,同時透過及時、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投資者保障。歡迎市場各界積極發表意見,攜手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刪除非常重大出售及收購事項交易分類*
諮詢文件建議,對於須予公布的交易,在用以評估交易對發行人的影響的百分比率方面,刪除最常出現異常結果的盈利比率;允許上市發行人計算代價比率時,將交易代價與其市值或資產淨值兩者中較高者作比較。在交易分類及界定重要性的門檻方面,須予披露的交易(5%≤適用規模測試<50%)須遵守加強的公告披露規定;主要交易(適用規模測試≥50%)須遵守公告、通函規定及獲得股東批准;刪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分類。
諮詢文件建議,對於關連交易,在「關連附屬公司」的定義方面,發行人層面的任何關連人士可在該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決權≥30%;在持續關連交易的全年上限方面,如有關交易為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的收益性質交易,則允許全年上限按其佔上市發行人經審計賬目中的收益及其他財務項目的某個百分比形式設定。
*分拆上市暫止期縮短至一年*
諮詢文件建議,對於分拆上市,在分拆上市的監管流程方面,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上市發行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合規,毋須事先獲得聯交所批准:符合《第15項應用指引》8的規定;市值 ≥100億港元且收益≥10億港元;及餘下業務的收益及總資產在發行人集團的收益及總資產中的占比>50%。在上市後分拆上市暫止期方面,母公司上市後不得提出分拆上市申請的暫止期,由首次上市後三年縮短至一年。(b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