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7/2026 12:02
網傳呂方與司機爭執片段,私隱公署接投訴籲勿轉發,已要求平台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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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傳呂方與司機爭執行車記錄片段遭投訴
▷ 私隱公署要求平台下架片段並發停止披露通知
▷ 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涉違法,最高可判監兩年
▷ 私隱公署要求平台下架片段並發停止披露通知
▷ 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涉違法,最高可判監兩年
私隱公署助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賴皓茵今日在電台節目證實,署方已接獲一宗投訴,涉及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載有可識別身份個人資料的行車記錄儀片段上載至社交平台。她指出,車廂屬於半私人空間,乘客對私隱有較高期望,涉事司機的行為已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不排除會將個案轉介予執法機關跟進。
賴皓茵強調,無論是否收到投訴,公署均會考慮「一籃子因素」,勸喻涉嫌違反條例的平台將可能侵犯私隱的內容下架,或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她呼籲市民及網民切勿轉發或進一步傳播相關片段,否則可能觸犯《私隱條例》下的「起底」罪行。根據條例,若在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且企圖或罔顧披露是否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兩年,轉發者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私隱公署提醒,車廂攝錄機如備有攝錄功能,拍攝並儲存他人影像以用作識別身分,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相關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私隱條例》及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若職業司機欲在車廂內安裝攝錄機,必須在車內張貼清晰告示,以保障乘客的知情權與私隱。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