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力高健康生活有限公司;該公司執行董事唐承勇;及該公司執行董事黃燕雯及進一步指令唐承勇及黃燕雯各於該紀律行動聲明刊發之日起90天內完成27小時有關監管和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董事職責;《企業管治守則》;及《上市規則》第三A、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
上市委員會裁定以下事項。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13.13、13.15、14.34、14A.34、14A.35、14A.36及14A.46條。唐承勇及黃燕雯因未能以應有的合理技能、謹慎及勤勉行事,以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及3.09B(2)條。
《經濟通通訊社2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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